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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嵩县:某乡政府门前河道内大肆建商铺

2014-10-15 08:55:31 来源:消费日报

  主管部门:内情很复杂

  针对九店乡河道内建商铺并销售一事,作为属地管理、与该商铺仅几百米之隔的九店乡政府是否监管过呢?本网与该乡的乡党委赵灵伟书记取得了联系。赵书记在电话中告知本网:“对于他们在河道内建商铺一事,我们乡政府是不允许的,当时也对他们处理过,但是他们开发商说有县水利局的批文,所以具体的你还得去县水利局了解”。

  而在嵩县水利局,该局的办公室邢主任以这里面的情况很复杂和需到县委宣传部备案才能解释为由拒绝回答此事。

  我国关于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很多,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房的规定有土地管理法、防洪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3条规定,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防洪法第22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水法第37条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也规定,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第24条规定,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等活动。因此,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是被禁止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房屋都是违法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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