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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10年征逾1700亿仍有缺口 国企质疑不公

2014-10-15 08:45:39 来源:人民网

  10年排污费征收逾1700亿元

  仍与治理成本有缺口

  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依据2003年实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其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是缴纳排污费的大户。

  在今年5月27日举办的“2013年度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培训班”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透露,2003年至2013年,中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726亿元,2013年全国排污费征收216亿元,是2004年的2.3倍。环境保护部环监局排污收费处处长杨子江曾对媒体表示,向排污者收取排污费,实际上是希望以这样一种经济手段刺激污染治理。但是从2003年至今,全国排污费收费标准基本未变,收费与治理成本之间存在不小的缺口。

  专家:排污费价格要高于治污成本

  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按市场价,1公斤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是1.95元(合每污染当量治理成本1.85元),原来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才6毛钱,企业肯定宁愿交排污费不愿意治污嘛。”他认为,排污费价格一定要合理,不能让努力搞治污的企业吃亏。

  骆建华认为,理想状态是让排污费超过治污成本,如钢铁企业的二氧化硫和氨氮废物征收标准应提高到2元/公斤(合每污染当量1.9元)。

  《通知》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通知》所述标准征收排污费。此前,北京市自今年1月1日率先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0元,比原标准提高15倍左右。

  天津自今年7月1日起,将4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费收费标准平均提高至原标准9.5倍;河北则在几年前就将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骆建华鼓励这一做法:“不能全国一刀切,经济有发达不发达地区,都收那么高也不现实,东部地区排污费应该高于这个标准,向发达国家看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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